不符合結婚登記的疾病

不符合結婚登記的疾病
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在我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果一定要明確禁止結婚疾病,那麼最好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以下兩種人不宜結婚:


一是處於發病期的躁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者;


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這兩種人無行爲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權利義務,而且所患疾病極有可能遺傳給後代,影響子女的身體健康。考慮上述意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情形作了原則規定,即“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實踐中,可依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確定禁止結婚或暫緩結婚的情形,也可由有關部門根據婚姻法原則制定具體規定。


一般來說,如患有麻風病;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癒前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