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證明內容

租賃合同證明內容
租賃合同內容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訂的關於轉讓出租房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的協議。其內容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並於約定期限屆滿或終止租約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給出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按用途分爲兩大類,居住用和商用。


簽訂居住用房屋租賃合同,以是否更適合居住爲原則。


簽訂商用用房屋租賃合同,則以是否更適合辦公爲原則。


如果在進行租房後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去執行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允許就擅自將房屋進行轉租,或者是未經允許就擅自更改房屋的結構等情況後,因爲承租人做出了違約行爲出租人也是可以與之解除租賃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