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時長由誰決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停工留薪期時長由誰決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停工留薪期時長由誰決定,法律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
停工留薪期時長應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病情,由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機構提出意見,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