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和轉包

發包和轉包
承包發包轉包
建築公司在對建設項目中標後,常與下屬的工程處或項目部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將工程項目實際交由項目部,而由項目部以公司名義完成,這也是目前我國建築市場中的一種常見現象。但由於項目部門沒有營業執照,不是獨立法人實體,如果它與建築公司之間在履行內部承包合同中發生糾紛,需要以項目部或工程處的名義向法院起訴. 但是存在一定風險,法院並不一定會受理,理由是項目部並不一定能夠成爲適格的原告.目前司法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意見認爲,該項目部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其他組織的條件,沒有依法成立,更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其是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另一種意見認爲,在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糾紛中,雙方若因合同內容糾紛進行訴訟的,合同中一方的項目部可以作爲原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