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區別?

一、承包人

承包人也可以稱作承包單位,施工方等。法律上對承包人有3項要求,第一項是要求承包人必須要有企業法人資格,第二項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頒發的營業執照,第三項是需要工程資質管理部門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在根據資質的等級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也分好幾個等級,每一項等級所承攬的工程是不一樣的。

二、發包人

發包人有時候也可以稱爲發包單位,建設單位等,法律上對發包人的要求有2點,第一點是發包人有合法的發包資格和工程。第二點是發包人對於自己所發佈的工程,要有支付能力。

三、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人有權利隨時檢查工程的進度和質量,承包人不得阻攔,但是在檢查的過程中,不得妨礙承包人的作業。

2.承包人所建設的項目,因爲操作不當,而與所約定的工程質量有較大差距的,那麼發包人有權利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內進行無償的返工和修復,承包方因當遵循發包人的意見。承包人和發包人都會簽訂逾期的違約責任,如果因爲承包人的返修,返工等情況造成了工程的逾期交付,那麼承包人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發包人要在承包人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相應的前期準備,包含道路的通暢,水和電。

4.承包方建設好工程之後,發包方要及時驗收。合同法對對工程的驗收,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發包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標準,已經施工圖紙進行細緻的檢查,不然很容易產生事故,或者質量不合格。

5.檢驗好工程之後,接受工程,並把尾款支付給承包方。

6.發包人在接受工程之後,要及時發揮建設工程的效益。(如果是房地產的工程,不能出現建設好不銷售的情況)

四、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承包人在建設好工程之後,工程也經過了發包人的檢驗和驗收,但是發包人卻沒有按照約定來支付費用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尾款,但是經過催告之後,發包人也沒有支付尾款的情況的時候,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請求法院拍賣工程來保證自身的權益。

4.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準時出現在施工現場,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工。

5.如果因爲發包人的原因而導致工程的延期或者是其他的情況並對承包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那麼承包方有權利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並要求停工。

6.承包人如果是使用的是發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和設備,但是因爲設備存在問題或者是瑕疵,而導致工程不能按時交付,造成了損失的,那麼因當是發包人來承擔這份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