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是什麼

首先,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應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一般應爲法人單位
二是資質證書。所承包的工程範圍應與該企業的級別範圍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築管理部門辦理的施工許可手續。外地施工企業進入本地區施工,應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
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應包括上述內容。合同當事人也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791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