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方具有合法資格的條件

建設工程發包方具有合法資格的條件

合同主體資格審查是建築企業簽訂建築工程合同之前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透過合同主體資格審查,將不合格的發包人排除在外,杜絕無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直接關係到合同簽訂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

1、必須具有籌建許可證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百零七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籌建登記的企業,在覈準登記後核發《籌建許可證》。一般認爲,未領取籌建許可證的,不具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相應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2、必須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透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發包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其對外發包的基本條件。

3、必須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覈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覈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因此,建設單位如果沒有用地批准手續,也就沒有資格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4、必須具有建設工程所在地塊的立項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