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方式都有哪些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方式都有哪些

我國任何一項建築工程在修建之初,通常情況下都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合作的。發包方將建築工程對外進行發包以後,如果有認爲合適的那個承包方就會對建築工程進行承包。並且我國針對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其實也是有着比較完善的管理體系的。下面小編將爲大家介紹的是,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方式都有哪些?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方式都有哪些?

1、工程承發包方式分類

工程承發包方式,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之間的經濟關係形式。從承發包的範圍、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合同計價方法、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工程承發包方式進行不同分類,其主要分類如下。

(1)按承發包範圍(內容)劃分可分爲:建設全過程承發包;階段承發包和專項(業)承發包。階段承發包和專項承發包方式還可劃分爲: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種方式。

(2)按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劃分可分爲:總承包;分承包;獨立承包;聯合承包和直接

(3)按合同計價方法劃分可分爲:固定價合同;可調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4)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可分爲:計劃分配;投標競爭;委託(協商)承包和指令承包。

2、按承發包範圍(內容)劃分承發包方式

(1)建設全過程承發包又稱統包、一攬子承包、交鑰匙合同。它是指發包人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竣工期限或對其他重大決策性問題做出決定,承包人就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材料設備採購、建築安裝工程施工、職工培訓、竣工驗收,直到投產使用和建設後評估等全過程,實行全面總承包,並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和必要時被吸收參與工程建設有關工作的發包人的部分力量,進行統一組織、協調和管理。建設全過程承發包,主要適用於大中型建設項目。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於工程規模大、技術複雜,要求工程承包公司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組織管理經驗,通常由實力雄厚的工程總承包公司(集團)承擔。這種承包方式的優點是由於專職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可以充分利用其豐富的經驗,還可進一步積累建設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工期並保證建設項目的質量,提高投資效益。

(2)階段承發包它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就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些階段的工作,如勘察、設計或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進行發包承包。例如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由施工企業承擔工業與民用建築施工,由設備安裝公司承擔設備安裝任務。其中,施工階段承發包,還可依承發包的具體內容,再細分爲以下3種方式。

①包工包料即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由承包人負責。其優點是便於調劑餘缺,合理組織供應,加快建設速度,促進施工企業加強企業管理,精打細算,力行節約,減少損失和浪費;有利於合理使用材料,降低工程造價,減輕了建設單位的負擔。

②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人只負責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餘部分材料由發包人或總承包人負責供應。

③包工不包料又稱包清工,實質上是勞務承包,即承包人(大多是分包人)僅提供勞務而不承擔任何材料供應的義務。

(3)專項承發包

它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就某建設階段中的一個或幾個專門項目進行發包承包。專項承發包主要適用於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供電系統、空調系統及防災系統的設計;施工階段的深基礎施工、金屬結構製作和安裝、通風設備和電梯安裝;建設準備階段的設備選購和生產技術人員培訓等專門項目。由於專門項目專業性強,常常是由有關專業分包人承包,所以,專項發包承包也稱爲專業發包承包。

3、按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劃分承發包方式

(1)總承包簡稱總包,是指發包人將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或某幾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個承包人承包,該承包人可以將在自己承包範圍內的若干專業性工作,再分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人去完成,並對其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各專業承包人只同總承包人發生直接關係,不與發包人發生直接關係。

總承包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建設全過程總承包;二是建設階段總承包。

建設階段總承包主要分爲: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勘察、設計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施工、設備採購總承包;投資、設計、施工總承包,即建設項目由承包商貸款墊資,並負責規劃設計、施工,建成後再轉讓給發包人;投資、設計、施工、經營一體化總承包,通稱BOT方式,即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投資,承包人不僅負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而且建成後還負責經營幾年或幾十年,然後再轉讓給發包人。

採用總承包方式時,可以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將工程總承包任務發包給有實力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公司、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大建築公司等承擔。

(2)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於總承包而言的,指從總承包人承包範圍內分包某一分項工程,如屋面防水、室內裝修等分項工程,或某種專業工程,如鋼結構製作和安裝、電梯安裝、衛生設備安裝等。分承包人不與發包人發生直接關係,而只對總承包人負責,在現場上由總承包人統籌安排其活動。

分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不能是總承包範圍內的主體結構工程或主要部分(關鍵性部分),主體結構工程或主要部分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承包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總承包人可以直接選擇分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後與之訂立分包合同;二是總承包合同未約定的分包,須經發包人認可後總承包人方可選擇分包人,與之訂立分包合同。可見,分包事實上都要經過發包人同意後才能進行。

(3)獨立承包它是指承包人依靠自身力量自行完成承包任務的承發包方式。此方式主要適用於技術要求比較簡單、規模不大的工程項目。

(4)聯合承包它是相對於獨立承包而言的,指發包人將一項工程任務發包給兩個以上承包人,由這些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聯合承包主要適用於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工程。參加聯合的各方,通常是採用成立工程項目合營公司、合資公司、聯合集團等聯營體形式,推選承包代表人,協調承包人之間的關係,統一與發包人 (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參加聯營的各方仍都是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只是就共同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事先達成聯合協議,以明確各個聯合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包括投入的資金數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派遣、機械設備種類、臨時設施的費用分攤、利潤的分享以及風險的分擔等。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採取聯合承包的方式,優越性十分明顯,其表現在:它可以有效地減弱多家承包商之間的競爭,化解和防範承包風險;促進承包商在資訊、資金、人員、技術和管理上互相取長補短,有助於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增強共同承包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工程的能力,增加了中大標、中好標、共同獲取更豐厚利潤的機會。

(5)直接承包它是指不同的承包人在同一工程項目上,分別與發包人(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對發包人負責。各承包商之間不存在總承包、分承包的關係,現場上的協調工作由發包人自己去做,或由發包人委託一個承包商牽頭去做,也可聘請專門的項目經理去做。

4、按合同計價方法劃分承發包方式

(1)固定價合同所謂固定價合同是指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固定價合同可分爲固定總價合同和固定單價合同兩種。

①固定總價合同它是指承包整個工程的合同價款總額已經確定,在工程實施中不再因物價上漲而變化。所以,固定總價合同在確定合同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固定總價合同在簽訂時也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總價包括的範圍。這種合同價款確定方式通常適用於規模較小且施工圖齊全、風險不大、技術簡單、工期較短 (一般不超過一年)的工程,這類合同價可以使發包人對工程總開支做到大體心中有數,在施工過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資金的使用。但對承包人來說,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如物價波動、氣候條件惡劣、地質地基條件及其他意外困難等。

②固定單價合同它是指合同中確定的各項單價在工程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而在每月(或每階段)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的工程量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可調價合同

①可調總價合同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合同總價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商定合同時,以招標檔案的要求及當時的物價計算出合同總價。如果在執行合同期間,由於通貨膨脹引起成本增加達到某一限度時,合同總價則做相應調整。可調價合同使發包人承擔了通貨膨脹的風險,承包人則承擔其他風險。一般適合於工期較長(如1年以上)的項目。

②可調單價合同

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檔案中規定。在合同中籤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做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對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3)成本加酬金(費用)合同

又稱成本補償合同,它是指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結算外,發包人另加上商定好的一筆酬金(總管理費和利潤)支付給承包人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現場經費以及各項獨立費等。其主要的做法有: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數酬金;成本加浮動酬金;目標成本加獎罰。

①成本加固定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工程成本實報實銷,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一個固定數目。這種承包方式,酬金不會因成本的變化而改變,它不能鼓勵承包商降低成本,但可鼓勵承包商爲儘快取得酬金而縮短工期。

②成本加固定百分數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工程成本實報實銷,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以工程成本爲計算基礎的一個百分數。這種承包方式,對發包人不利,因爲花費的成本越大承包商獲得的酬金就越多,不能有效地鼓勵承包商降低成本、縮短工期。現在這種承包方式已很少被採用。

③成本加浮動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的做法,通常是由雙方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預期水平,然後將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與預期水平相比較,如果實際成本恰好等於預期成本,工程造價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於預期成本,則增加酬金;如果實際成本高於預期成本,則減少酬金。採用這種承包方式,優點是對發包人、承包人雙方都沒有太大風險,同時也能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缺點是在實踐中估算預期成本比較困難,要求承發包雙方具有豐富的經驗。

④目標成本加獎罰

這種承包方式是在初步設計結束後,工程迫切開工的情況下,根據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適當的概算單價表編制概算,作爲目標成本,隨着設計逐步具體化,目標成本可以調整。另外以目標成本爲基礎規定一個百分數作爲酬金,最後結算時,如果實際成本高於目標成本並超過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則減少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於目標成本(也有一個幅度界限),則增加酬金。此外,還可另加工期獎罰。這種承發包方式的優點是可促使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而且,由於目標成本是隨設計的進展而加回暖以調整才確定下來的,所以,發包人、承包人雙方都不會承擔多大風險。缺點是目標成本的確定,也要求發包人、承包人都須具有比較豐富的經驗。

5、按獲得任務的途徑劃分承包方式

(1)計劃分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計劃部門分配建設工程任務,由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

(2)投標競爭透過投標競爭,中標者獲得工程任務,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我國現階段的工程任務是以投標競爭爲主的承包方式。

(3)委託承包委託承包即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簽訂委託其承包某項工程任務的合同。主要用於某些投資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4)指令承包指令承包是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指定工程承包單位,僅適用於某些特殊情況。如少數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區工程,施工企業不願投標者,可由項目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承包單位。

我們可以看出,在建築工程發包的時候,可按照發包的內容,發包的地位和合同計價等不同的方式進行發包。當然,在承包過程當中也是有要求的,首先承包方必須具有專業的技術水準要求以後纔可以對不同的建築工程進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