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的條件指什麼呢

所謂發包,是指發包人將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人完成或者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人完成的行爲。建設工程發包的條件有:
1.建設工程已經被列入了建設計劃內。
2.建設工程的用地情況和工程報備已經手續完備。
3.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以及需要的相關資料已經準備完成。
4.建設工程所需要的資金已經到位,可以滿足整個工程的建設支出,並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發包的條件指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