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條件與法律後果

發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條件與法律後果

一、建設工程合同解除

所謂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後,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合同法律關係。其法律特徵有:

1.建設工程合同須爲合法有效合同;

2.解除發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開始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生解除合同的問題;

3.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合同的行爲。

二、合同法關於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

(一)《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司法解釋規定的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己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四、司法解釋規定的承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五、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一)《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末履行的,終止履行;己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四)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