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中發包方解除合同的內容

建設工程糾紛中發包方解除合同的內容

建築業的發展,使得建築合同開始普遍,那什麼是建築合同?建築工程糾紛造成的合同解除有什麼條件?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歸屬又是怎樣劃分的呢?今天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下關於在建設工程糾紛中發包方解除合同基本內容問題。

一、解除合同的條件問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一些條件的出現會導致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解釋》中對於解除合同的條件及其法律後果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責任承擔問題

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發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有的時候,承包商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會觸犯法律,例如偷工減料、擅自修改圖紙等。如果其行爲觸犯了相關的法律,還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建築法》第74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爲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4、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5、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6、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7、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8、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9、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報送備案的。"

實踐中產生的合同糾紛問題,已經越來越普遍,一方面是合同施行的過程中可變的因素太多,另一方面是我們對合同的瞭解不夠全面。各類相關的法律條文還在完善建設工程糾紛發包方解除合同基本內容只是牽涉的一部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