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哪些內容?

隨着建築工程行業如日中天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建築工程糾紛隨之而來,而民事糾紛又是除行政糾紛之外建築工程兩大糾紛類別之一,讓工程業的負責人都爲之頭疼。那麼如何解決建設工程民事糾紛問題呢?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您解答:

一、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哪些內容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說)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爲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範圍僅限於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願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範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是:

(1)公權性。

(2)程序性。

(3)強制性。

二、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係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爲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介紹的關於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哪些的內容及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具體定義。由此可知,對於建築工程民事糾紛問題,大都先透過和解、調解試圖解決,如果無法解決,就進行仲裁,如果還未得以解決,就透過訴訟。需要注意的事,如果要透過訴訟,參與訴訟人員及程序活動都要具有公權性、程序性及強制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