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發包方的主體資格有哪一些

建築工程發包方的主體資格的主要包括:
凡是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爲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聯營體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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