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處罰標準

中國對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處罰標準
中國對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處罰標準
罪與非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爲是否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時,主要應把握該行爲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具備本條規定的劫持船隻、汽車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沒有使用暴力、脅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沒有劫持船隻、汽車,或者劫持的不是船隻、汽車的,都不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特別要注意把劫持船隻、汽車罪同正當的執行公務行爲、緊急避險行爲等區別開來。劫持船隻、汽車罪中的劫持應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爲人出於合法目的而強行使用船隻、汽車的,不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例如,人民警察看到犯罪分子證駕駛摩托車逃離作案現場,便出示有關證件,強行要求一一小型私營公共汽車駕駛員開車追擊。在這裏,人民警察爲了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強制私營公共汽車駕駛員開車追擊的劫持汽車行爲,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爲,因此,其不構成劫持汽車罪同樣,行爲人出於正當的公務活動的需要或者出於緊急避要,而劫持船隻、汽車的,也不構成劫持船隻、汽車罪。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劫持船隻、汽車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體都是交通運輸安全,但有明顯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行爲人通常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隻、汽車,且一般是在船隻、汽車內公然實施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爲人通常是採取盜竊、爆炸等手段破壞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導致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的傾覆或者毀壞,且多是祕密實施的。

2)犯罪對象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船隻、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則不限於船隻、汽車,還包括火車、航空器等。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船隻、汽車罪的行爲人也可能對船隻、汽車進行破壞,但其犯罪目的不是爲了使船隻、汽車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而是爲了劫奪和控制船隻、汽車;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爲人是透過破壞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而使船隻、汽車等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
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體都爲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客觀方面都可表現爲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者還是具有以下本質區別:
(1)主觀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爲意在控制船隻、汽車按自己的意圖行駛;而搶劫罪的目的在於非法佔有財物
(2)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爲公共安全,包括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搶劫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利。
(3)所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限於船隻和汽車,而搶劫罪的對象則包括船隻、汽車在內的一切有形的動產,對象比本罪廣泛得多。

4)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完全相同。本罪由於意在控制船隻、汽車,一旦達到其目的,往往會離船、離車而去,或者將所劫船隻、汽車予以毀壞;而搶劫罪由於意在佔有所動之物,通常就會在一段時間繼續使用或出賣所劫船隻、汽車。如果行爲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隻、汽車,其行爲量同時觸犯本罪,但無需數罪併罰。如果查不清行爲人的具體目的,則可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