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預售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


    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



    2、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別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



    3)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主體結構質量經覈驗確屬不合格;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出賣人遲延交房或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9)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



    10)合同約定買受人以貸款擔保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在法律上對於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是有着前提條件的,不過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賣方,大多數的都是賣方對於房屋的實際情況,並未向買方進行交代清楚,造成了買方對於房屋的問題不能夠信任,那麼還有的情況就是雙方中的一方對於債務的履行延期,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