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醫療糾紛時效

最新醫療糾紛時效
最新醫療糾紛法律有什麼

(一)首先是《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


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患者不配合、搶救生命垂危已經盡力、當時醫療水平所限)。


(二)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三)最後有兩個注意點:


1、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爲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綜上所述,當我們遇到醫療糾紛的時候,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採取行政解決方式,同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進行維護合法權益。關於2017最新醫療糾紛法律的問題,我國沒有制定新的醫療糾紛適用法律,仍然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