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不得有哪些行爲

人民警察不得有哪些行爲
人民警察不得有哪些行爲
《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祕密、警務工作祕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 亂紀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