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有什麼行爲的,給予開除處分

人民警察有什麼行爲的,給予開除處分
人民警察有什麼行爲的,給予開除處分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爲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違反規定,私自爲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行爲。
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