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有什麼行爲的,給予開除處分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三)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六)爲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七)違反規定,私自爲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違法行爲。 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