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爲人犯什麼罪警察查住處?

行爲人犯什麼罪警察查住處?

一、行爲人犯什麼罪警察查住處?

這不是什麼罪,這是指證,也就是讓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或者帶嫌疑人拿贓物等。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如果認爲有需要對住所進行搜查時,應當持搜查證進行。如果情況緊急,不立即偵查可能會使證據滅失,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搜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二、民警搜查民房是否需要搜查令

在中國,進行搜查必須持有搜查證並向被搜查人出示。但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緊急情況的除外。搜查證應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簽發。主要內容包括:搜查原因、被搜查人的基本情況、搜查場所、執行人員和日期。

從被搜查人的角度上出發,如果搜查人員不出示搜查證,則被搜查人可以拒絕搜查,法理上的,出示搜查證是搜查工作的基礎和法律依據。只有出示搜查證後的搜查行爲才合法,否則即屬違法搜查。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三、搜查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令,並且人民法院採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第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三,認爲有隱匿財產的行爲。

搜查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必須按規定着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

搜查當事人的住所一般是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進行的,需要有相關的搜查證,搜查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認爲有隱匿財產的行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