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程序性

勞動仲裁程序性
離婚程序性規定

1、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司法解釋二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實際中,有很多離婚當事人由於財產分割問題產生歧義,鬧上法庭。通常情況下,法院都會依據離婚財產分割法條的規定,並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判決。因此,瞭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我們是很有用的,有時可以減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大家有任何疑問,或者遇到什麼問題,可以諮詢律師365網站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