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請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荷塘分局行政處罰規定是什麼?
你好,關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荷塘分局行政處罰規定回答如下,希望能幫到你!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一)在監督檢查及抽驗中發現案件線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的; (三)上級機關交辦或者下級機關報請查處的; (四)有關部門移送或者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二)有違法事實; (三)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 (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報分管負責人批准立案,並確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爲案件承辦人。 第十九條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決定,負責人的迴避由部門其他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被申請回避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