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如何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如何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勞改隊、監獄等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2)、凡經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說,都是因他們實施了或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需要受到刑罰的犯罪分子。
(3)、監管機關關押罪犯的目的,是爲了懲罰和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爲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繼續犯罪的條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脫關押,不僅使其有繼續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壞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勞改隊、監獄工作的管教人員和看守人員,以及執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萬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犯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由於貪贓受賄,有的是出於包庇同夥,有的是徇親私情等,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