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通知書

刑事訴訟通知書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詢問通知書是否具有強制力
經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或者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公訴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的規定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因而如若法院要求傳喚你女兒出庭新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予以了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則一般其必須出庭,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出庭並傳喚的,適用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如不配合法院出庭作證可能面臨訓誡或短期拘留等後果,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的規定、子女除外。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爲證人出庭作證,公民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予以訓誡,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或者辯護人、父母,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經院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