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車險解釋

各種車險解釋
各種車輛的使用年限

根據國家經貿委經[1997]456號、[1998]407號和[2000]1202號檔案規定,這三種性質的車輛的使用年限、延長年限和強制報廢年限分別爲:


“19座以上出租客運”使用年限:8年;延長年限:0年;強制報廢年限:8年。


租賃客車”使用年限:10年;延長年限:5年;強制報廢年限:15年。


“旅遊客運”使用年限:10年;延長年限:10年;強制報廢年限:20年。


根據你原來車輛行駛證上的“車輛類型”,可以對號入座。


不同的營運車輛的使用年限和強制報廢年限也不同。運營車輛和非運營車輛的強制報廢年限雖然不盡相同但是這兩種車輛類型相互轉換時,最長的報廢年限都爲八年。如果對自己車輛的類型有疑問可以檢視車輛行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