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權的講課稿

繼承公證權的講課稿
繼承權公證的流程

遺囑繼承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爲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係;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製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瞭解之後,如認爲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


我國法律上是對於沒有產權證的房產的規定是不可以進行過戶處理的,但對於具體情況下的情況處理還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特別是雙方對房產過戶的過程中存在異議和矛盾的,還需要結合實際來協商處理相關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