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掛牌協議轉讓

新三板掛牌協議轉讓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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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掛牌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爲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轉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爲“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稱爲“新三板“。隨着新三板市場的逐步完善,我國將逐步形成由主板、創業板、場外櫃檯交易網絡和產權市場在內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