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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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爲,即行爲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爲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爲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徵,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爲此處的“逃逸”。所以認定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爲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

首先,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爲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如果行爲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爲。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於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爲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裏的“明知”並非要求肇事者對於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着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於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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