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放棄繼承權

夫或妻一方放棄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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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需要配偶同意嗎

遺產未分割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並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爲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方爲無效。

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從時間順序上看,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並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而是指繼承程序的開始,此時,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於未定狀態,即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繼承人未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移成爲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纔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來說,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爲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無權干涉。另外,配偶也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就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無需徵得配偶及他人許可。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夫妻一方財產。繼承權爲繼承人自己的人身權利,放棄繼承權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