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條件擔保合同

附生效條件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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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附生效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的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