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賠償的具體方式

離婚過錯賠償的具體方式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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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賠償的方式有哪些


離婚過錯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方式。


  1、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因過錯方的過錯行爲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無過錯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雙方共同經營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財產損害賠償可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的損害,應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應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要求損害不僅要賠償直接損失,而且對確定的間接損失也要予以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具體是指配偶身份的純正和感情專一的精神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損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壓抑所致的肉體傷害和痛苦以及名譽、人格尊嚴、社會地位等社會價值的貶損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較之財產損害難度較大,金錢買不了感情,但金錢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婚姻中無過錯方的損失。由於精神損害的無形性及其不可估價性特徵,法官在裁量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時,則必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0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解釋”來確定賠償金的數額。

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的問題包括了五種,有過錯種類、時間限制、責任主體、賠償範圍以及特別提醒等等,而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方式包括了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而實踐中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往往比較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