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你是否簽發拘留證

行政拘留你是否簽發拘留證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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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證由誰簽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0六條規定,刑事拘留的審批機關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日常公安司法實踐中,刑事拘留既可以由正職負責人審批,也可以由副職負責人審批,而其他人則無權進行刑事拘留的審批。但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在簽發拘留證時應當以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需要接受偵查的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在此基礎之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才可以進行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