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損害賠償金的性質



    損害賠償金作爲一種民事責任,它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違約行爲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爲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是法律上所說的合理預見規則。


    但也有少數例外情況,那就是以欺詐方式違約的情況下,欺詐違約行爲的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就是例外情況。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個規定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並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相關的受害者可以對這類違約和相關當事人進行索賠,來擬補自己受到的損失。這類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事件,相關履約雙方應明確書寫,以免發生此類現象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