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權代理詞超過訴訟時效

身體權代理詞超過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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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代理詞是怎樣的

尊敬的審判員:

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接受某公司的委託,指派黃靜律師擔任其一審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指派後,調閱了相關資料,現結合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審判員參考。

一、       本案欠款事實清楚

原告訴稱被告欠款7040元,庭審中二被告表示欠款屬實。且原告當庭向法庭舉證兩份欠條,一份爲被告A出具,金額1800元,另一份爲二被告共同出具,金額爲6240元。兩份欠條共計8040元,二被告均不持異議。因此可以認定二被告拖欠原告機器款、材料款事實清楚。

二、       本案訴訟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二被告雖對欠款事實無異議,但庭審中提出已超過訴時效。代理人認爲該案訴訟時效並未超過。理由如下:

二被告出具欠條的時間均爲2002年8月25日,其中欠款金額爲6040元的欠條約定付款時間爲10月10日前付清,欠款金額爲1800元的欠條約定付款時間爲9月15日前付清。那麼他們的訴訟時效分別應從2002年9月16日起至2004年9月15日止、2002年10月11日起至2004年10月10日止。我們之所以主張訴訟時效未過是因爲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

第一次中斷:2003年6月25日被告A還款1000元。二被告在法官查明時稱此1000元系還二被告共同欠款。但對還款時間提出質疑。對於是否是2003年6月25日還款,庭審中我們有三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兩名系原告方單位職工,另一名系外單位人員,另外我們還有原告方的帳本進行佐證。雖然二被告及其代理人問了很多問題並不斷調換座位意圖繞亂證人。但事實就是事實,三位證人對被告發問的每一個細節均陳述一致,並且都當庭指認了當時付款的A。因此代理人認爲原告方證實訴訟時效自2003年6月25日中斷的證據充分。訴訟時效應自2003年6月26日至2005年6月25日止。

第二次中斷系2004年5月。原告在2005年6月的訴訟中證人B出庭作證,證實2004年5月曾向被告要過款。並當庭指認了被告C在場(2005年卷宗開庭筆錄第27頁)。雖未與C說話,但是B找了A的愛人,A也在2005年卷宗開庭筆錄第29頁中認可店裏負責人系其妻。至於證人雖不記得欠款金額,那是很正常的事,第一時間較長,第二證人也講了如果當時付款肯定會覈對金額的。所以我們認爲B的證詞是真實有效的。此時訴訟時效應自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

第三次中斷系2004年11月。原告在2005年6月的訴訟(2005年卷宗開庭筆錄第25頁)中證人D出庭作證證實到被告的打字複印部要過款。這時訴訟時效應自2004年11月至2006年11月止。

第四次中斷系2005年6月20日的訴訟,庭審中原告提交了該次訴訟的訴狀及開庭筆錄,撤訴裁定書。當時因雙方願意協商故原告撤回了起訴,某人民法院於2005年9月15日製作了准予撤訴的裁定書。所以此時訴訟時效應自2005年9月16日至2007年9月15日止。

第五次中斷系2006年12月5日的訴訟,在訴訟時效內原告第二次進行了訴訟,但由於當時無法找到被告而撤訴。某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5日製作了准予撤訴的裁定書。此時訴訟時效應自2006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5日止。

本案起訴時間系2008年11月29日所以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

退一步講,即使第二次、第三次中斷不被認定,從第一次中斷訴訟時效截止日2005年6月25至第四次中斷起訴仍然未超法定時效2年。第四次、第五次中斷及本案的訴訟均有法院的文書爲證,更不存在超時效之說。

以上事實及觀點,代理人可透過以下法律及相關解釋來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爲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本案中二被告還款1000元雖系還二人共同所欠的6040元,但原告在向A索要欠款時主張的是8040元,包括A個人的1800元,且每次訴訟的金額均爲7040元,也包括了A的1800元,所以二被告欠款均未超過訴訟時效,請審判員充分考慮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見並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了訴訟時效的相關權益,所以當事人一方在向法院提出要求的時候,法院可以酌情考慮同意旅行而中斷,然後就會從中斷開始算起,訴訟時效的期間就會重新計算,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