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 詐騙 轉化爲搶劫罪

盜竊 詐騙 轉化爲搶劫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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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轉化爲搶劫的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由此可見,盜竊轉化爲入戶搶劫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行爲人實施了入戶盜竊的行爲;二是當場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三是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原因是“被發現”。據此我們可以清晰認定何種情況下入戶盜竊轉化爲入戶搶劫,而轉化後該如何量刑又存在兩種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是,對被告人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搶劫罪加重處罰情節的量刑幅度進行處罰,其法定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理由是如果刑法關於搶劫罪八種加重處罰情節不適用於入戶盜竊轉化而成的搶劫罪,立法時肯定會作出例外規定;其次,如果按照搶劫罪一般情節進行量刑處罰,就忽視了行爲發生的處所即刑法所規定的的“戶”,這顯然是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



    另一種意見是,對被告人應當按一般搶劫罪處理。理由是盜竊罪轉化爲搶劫罪本身已經蘊含了從重處罰的含義,沒有必要再對入戶盜竊轉化爲搶劫罪按照八種加重處罰情形裏的“入戶搶劫”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