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賃租憑證是否有效

房屋賃租憑證是否有效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爲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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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是否有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然而,問題在於: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與第三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到底是無權處分所引發的效力待定合同還是有權處分的有效合同,應認定爲效力待定的合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按照該條規定,承租人只有經出租人同意纔有權處分該租賃物,否則即是無權處分,如果出租人事後不追認轉租合同效力的話的,該轉租合同即爲無效合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我國限制主義模式下,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爲雖然是非法行爲,因爲該行爲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但轉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轉租合同卻是有效的合同,這樣的結論似乎存在着矛盾,其實不然,非法行爲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的無效。合同無效通常指的是合同違反了法律和規的強制性的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但是《合同法》224條的規定,並不是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合同約定可以轉租的話就排除了該條的適用,顯然該條款具有任意性。非法行爲,只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包括任意性的規定和強制性的規定,違反了任意性的規定不會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當然對轉租合同還是有限制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

1、轉租合同的期限。

轉租合同的期限不能超過以租賃合同的期限,以防止原租賃合同到期但轉租合同而沒有到期導致原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比較困難的情況出現;

2、轉租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使用程度。

轉租合同所約定的對租賃物的使用致使租賃物危害(即正常使用所致消耗及損害)程度不能大於原租賃合同,以避免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給租賃物造成的磨損大於出租人的預期。因爲出租人對承租人如何使用租賃物是有預期的,並把這樣一種預期與租金的支付相聯繫。如果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給租賃物造成的磨損大於原承租人的預期,而租金卻又沒有增加,那就是對原出租人不公平。

首先小編想要告訴大家的是,並不是所有租賃的房屋都可以進行轉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一些條件,其次,我國法律還規定了轉租合同的一些期限,不能夠超過租賃的合同,最後,還有就是轉租合同中需要規定對標的物的使用程度,這一點小編需要提醒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