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單位解聘

緩刑 單位解聘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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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緩刑用工單位會解聘嗎

職工被判處緩刑的,單位可以據此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判處緩刑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9、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