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服刑撫養權變更

監護人服刑撫養權變更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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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服刑撫養權變更是否可以




    可以的,《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