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歸男方撫養 又不養了

離婚後孩子歸男方撫養 又不養了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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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歸男方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故,孩子雖然由男方撫養,但是醫療費應當各負擔50%,除非在離婚時雙方對這個問題已書面約定清楚由男方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