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逃避債務的股權變更

惡意逃避債務的股權變更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變更法人算惡意逃避債務

首先,對於公司來說,變更法人,也不會影響獨立法人來承擔債務,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其次,公司不得透過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逃避債務;新接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可以債務不是發生在自己的任期內,而是發生在前任的任期以內作爲理由,來推卸公司的債務。如果前任有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行爲,可以提請董事會、股東會,乃至提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