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經濟糾紛

合同詐騙罪經濟糾紛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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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本罪的詐騙行爲表現爲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爲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爲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爲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爲人只要實施這些行爲中任一種詐騙行爲,就可能可構成本罪。

分公司註銷之後,其簽署的合同一般是無效。但是合同中明確表示分公司註銷之後,其所有責任由總公司進行負責的話,那麼該合同的承擔方就有總公司來進行擔任,實際情況要進行相關分析,要根據雙方簽署的合同中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