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和合同詐騙

經濟糾紛和合同詐騙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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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的合同糾紛的區別,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甄別:


  (一)根據我國刑法列舉的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表現形式可以看出,下列情形屬於合同詐騙罪: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這種形式主要是透過僞造、盜取單位公章、介紹信、合同章與他人簽訂合同,或使用作廢的合同書、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以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或履行合同。這種情況一般是以小騙大、放長線釣大魚。

4、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貸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這裏一般要求行爲人有主動躲藏的行爲。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的。


  (二)以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來區分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 如果個人或單位企業明知自己並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以騙取財物爲目的,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財物的,以合同詐騙罪論。 如果個人或單位有部分履行能力,只是誇大或事後由於某種原因造成後來合同無法履行的,按照經濟合同糾紛處理。


  (三)從實踐中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

1、看行爲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詐行爲。認定爲合同欺詐行爲主要看行爲人採取欺詐行爲的目的是否以欺詐他人錢財爲目的,並且要考慮到詐騙行爲與合同未實際履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2、行爲人在簽訂合同時或簽訂合同後無實際履行能力。

3、行爲人沒有履行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