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信託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遺囑信託需要哪些材料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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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遺囑信託


1、鑑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爲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爲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爲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係人發出正式通知。

3、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爲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覈定。信託機構準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爲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5、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6、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爲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準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爲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着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