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滿之日

假釋考驗期滿之日
假釋考驗期滿之日在犯罪如何處罰?
一樣的性質 追問: 錯,至少1不是累犯 我是知道了 追問: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對過失犯罪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 緩刑 的犯罪分子, 緩刑 考驗 期滿以後,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爲, 緩刑 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 緩刑 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之日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 緩刑 考驗 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另一種意見認爲, 緩刑 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 緩刑 考驗 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二)、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三)、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內。三要素缺一均不構成累犯。 緩刑 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 緩刑 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緩刑 考驗 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由此可見, 緩刑 考驗 期滿,即不再執行原判刑罰。而假釋是對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 考驗 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由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以假釋 考驗 期滿作爲刑罰執行完畢的時間,因此,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 考驗 期滿後5年內犯罪的,構成累犯。而被宣告 緩刑 的犯罪分子,由於緩刑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非刑罰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