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誰管轄

法院受誰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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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犯罪受誰管轄




    軍人犯罪由軍隊司法機關管轄。



    軍人是對在國家軍隊中服役的軍職人員的稱呼,包括戰鬥人員和非戰鬥人員,其職責是保衛國家安全,保衛及守護國家邊境,政府政權穩定,社會安定,有時亦參與非戰鬥性的包括救災及國家經濟建設等工作。



    軍隊的刑事案件,一般由軍隊保衛部門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的犯罪由軍事檢察院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軍事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軍事法院審判。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爲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爲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因此,軍人犯罪和公民犯罪本質上是一致的,相關執法部門是不能進行區別對待的。相對於普通公民犯罪,軍人犯罪是更爲嚴重的事情,執法部門更加需要注重相關事情的處理。軍人犯罪一般是有軍隊的司法機關進行管轄的,罪行認定後,再由軍事法庭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