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期間發現無管轄權

審查起訴期間發現無管轄權
審查起訴期間發現無管轄權
關於“審查起訴期間管轄權變更”《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