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
最新的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爲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爲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