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放棄主債務人只起訴擔保人

能否放棄主債務人只起訴擔保人
能否放棄主債務人只起訴擔保人
能放棄主債務人只起訴擔保人,但要分情況:
1、一般保證責任,應先起訴債務人,債務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訴擔保人。
因爲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在債務人財產未被依法強制執行前,不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應該先起訴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仍不能履行,纔可以起訴擔保人。
2、連帶責任保證,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或者直接起訴擔保人和債務人。
因爲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所以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或者直接起訴擔保人或者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