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決水罪4個方面包括哪些

過失決水罪4個方面包括哪些
過失決水罪的四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


(1)行爲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爲,即改變水勢,使之氾濫成災的行爲。這種行爲多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行爲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爲玩忽職守罪。


(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後果必須是過失行爲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關係。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徵是本罪區別於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其內容表現爲,行爲人已經預見其行爲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並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如果行爲人對其行爲引起的水災並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看,行爲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