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

調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當事人之間調停疏導,幫助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建議,促成雙方化解矛盾的活動。在中國,調解主要有四種形式:訴訟調解(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的調解)、行政調解(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調解)、仲裁調解(仲裁機關在仲裁過程中的調解)和人民調解(羣衆性組織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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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前調解

按照現行法律,我國調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個部分。法院調解又稱司法調解、訴訟調解,是指法院在審理各類案件時,由法院主持,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行政調解是指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法律,以自願爲原則,在分清責任,明辨是非的基礎上,透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性活動。他是羣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行爲。由三種調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的職權行爲,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種審理活動,其形成的調解文書具有強制力;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爲,法院訴前調解 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質是合同。而實踐中,訴前調解的重要特徵則在於:調解程序的發生在提起訴訟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訴前調解不應屬於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範疇,其實質是一種人民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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