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的孩子

被收養的孩子
收養孩子的條件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